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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国内航行船舶主机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提升船舶本质安全水平,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国内航行船舶主机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你单位认真研究,于2025年5月6日下班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局。

联 系 人:部海事局船检处,010-65292879,邮 箱msacjc@163. com。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5 年 4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国内航行船舶主机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防范船用主机“机证不符、大机小标”等问题,提升船舶本质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新建和现有船舶主机检验技术要求,推动船舶主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新建船舶检验技术要求

(一)加强船舶主机源头管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额定功率 37kW-3000kW,且额定转速 300r/min-2000r/min 的主机,船舶检验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加强检验管理。

1. 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到期前应按下述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及发证,到期后应按下述要求换发证书:

(1)中速主机平均有效压力不得低于 1MPa,高速主机平均有效压力不得低于 0. 8MPa。

(2)相同缸径和行程的主机系族中最低单缸额定功率不低于最高单缸额定功率的 50%,否则最低单缸额定功率机型应按适用法规在验船师现场见证下进行排放试验以证明排放符合性。

2. 在签发型式认可和船用产品证书时,应在证书中注明增压器、中冷器、高压油泵、调速器、电控装置的型号规格和制造厂。

3. 在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时,应核对主机配置与认可证书和批准图纸一致性,对临界功率的主机出厂检验应在验船师现场见证下进行。

4. 在主机机体易见位置应永久标识船用产品“证书编号”。

(二)加强船舶图纸审核

在船舶图纸审核阶段,船检机构应重点关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 年修改通报)》第 7 篇第 10. 3. 1. 4 条关于“船舶最低航速”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 年修改通报)》第 5 篇第 7. 3. 4. 4 条关于“操纵能力”的要求。对使用临界功率主机的船舶,当船机桨匹配明显不合理时,船舶审图机构应要求提供完整的船舶航速功率预报报告(包括船舶阻力估算、螺旋桨敞水性能计算、船舶自航试验),并加强对航速功率预报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报告完整性、船体和螺旋桨建模的准确性、航速功率预报结果是否满足最低航速要求和船机桨匹配要求。

(三)加强船舶建造检验

为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建造中主机检验的管理,防止主机船证不符的情况出现,船舶检验机构在建造检验阶段应按下列要求加强检验。

(一)核查主机及其配套设备(增压器、中冷器、调速器、高压油泵、限功率装置、电控装置等)和批准图纸、产品证书的一致性;螺旋桨安装前以及下水前,核对螺旋桨有关参数与批准图纸一致性。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使用临界功率主机的船舶,当发现船机桨匹配明显不合理时,船舶检验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应与船舶审图机构、主机检验机构核实。

2. 在航行试验时应要求测量轴功率和航速,并在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上备注:“本船设计航速 XX 节,实测(压载或满载)航速XX 节,实测轴功率 XX kW”。

二、加强现有国内航行船舶主机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应结合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对国内航行海船主机技术状况进行重点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查船证一致性。重点核查船舶主机铭牌参数、主机产品证书、船检证书的一致性,核查船舶主机及其配套设备(增压器、中冷器、调速器、高压油泵、限功率装置、电控装置等)和产品证书(主机技术案卷)的一致性。

(二)对于使用临界功率的主机且船机桨匹配明显不合理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进一步核实:

1. 主机能达到的最大转速与产品证书符合性,主机额定转速下测试的船舶航速与 AIS 历史轨迹航速数据符合性。

2. 采集船舶主机主要设备参数(缸径、行程、增压器、调速器、中冷器、高压油泵等)提交生产厂进行功率再确认。

3. 测定主机在额定转速下的轴功率与产品证书额定功率的符合性。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检验技能培训

各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对验船师检验主机的技能培训,重点培训主机技术规范要求、审图和检验要点,提升船舶检验能力。

(二)加强问题船舶整改

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应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国内航行船舶主机船证不符情况摸排,并向部海事局报送相关问题船舶清单。对于问题船舶,船检机构应与主机厂、产品检验机构核实主机实际技术参数,明确主机额定功率,并在船检证书记事栏备注,整改情况应每季度底上报部海事局。

(三)严格船舶监督管理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主机船证不符船舶监督管理,结合船舶检验监督核查主机船证不符整改情况,及时与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沟通,未按要求整改的应通报船舶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