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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近日,长航局修订印发《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长航安〔2025〕9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理解《规定》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规定》自201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强化长江航运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长江航运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和管理要求的提升,原《规定》在适用范围、监管对象、管理程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为此,长航局组织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新《规定》共1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细分监管对象类型。将原有企业细分为水运工程建设企业和水路运输企业,增强针对性,便于实际执行。
二是细化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对水运工程建设企业,明确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挂靠转包行为、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5种列入情形。
优化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和船员列入标准。对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在采纳海事管理机构现有规定基础上,增加许可证件违规使用、超范围经营等情形。
新增信用“红码”直接列入情形。
三是优化监管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程序进行简化,将告知和申辩期限明确为3个工作日,提高管理效率。
对移除机制进行完善,细化了5种移除情形,包括期满自动移除、整改合格移除、关联条件变化移除等。
对公布途径进行明确,规定通过长航局官方网站和“长江e+”统一公布,确保信息及时公开。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规范重新起算机制,公布期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公布期自确认之日起重新起算。
强调责任追究,明确重点监管不替代或减轻行政处罚等责任追究。
相关政策:
长航局关于印发《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